chī ㄔˉ
1、用鞭杖或竹板打:鞭笞。
2、古代用竹板或荆条打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:笞刑。
廣韻目次:上平七之
小韻 | 反切 | 聲母 | 韻母 | 聲調 | 平水韻 | 等呼 | 韻部 | 韻攝 | 罗马字 | 国际音标 |
癡 | 丑之 | 徹 | 之 | 平聲 | 支 | 開口三等 | 之 | 止 | thri/thio | ţʰĭə |
◎笞 chī
〈名〉
古代用鞭子或竹板拷打的刑罚 [flog]。如:笞杖(笞刑用的木杖);笞决(用刑决狱)
◎笞 chī
〈动〉
(1)(形声。从竹,台声。本义:用竹板、荆条击)用鞭、杖、竹板抽打 [flog;beat with bamboo cane or wooden stick]
笞,击也。——《说文》
笞者可以教之也。——《汉书·刑法志》
捶笞膑脚。——《荀子·正论》
(2)又如:笞楚(笞是竹片,楚是荆条。用竹片荆条等物责打);笞挞(用板子、棍子拷打);笞服(拷打而使屈服)
knoutscourge
【未集上】【竹部】
笞·康熙筆画:11·部外筆画:5
《廣韻》丑之切《韻會》《正韻》抽之切,音痴。捶擊也。《前漢·法志》景帝六年詔曰:笞者,所以敎之也。其定箠令。丞相劉舍請笞者,捶長五尺,其本大一寸,其竹之末薄半寸,皆平其節。當笞者笞臋,毋得更人。《註》如淳曰:然則先時笞背也。師古曰:毋更人,謂行笞者不更易人也。《唐書·法志》斷獄之有五,一曰笞。笞之爲言恥也,凡過之小者,捶撻以恥之。漢用竹,後世更以楚。《書》曰扑作敎是也。太宗甞覽《明堂針灸圖》,見人之五臟皆近背,詔罪人無得鞭背。《荀子·正論篇》捶、笞臏脚。《註》捶笞皆杖擊也。
清代陳昌治刻本『說文解字』
【卷五】【竹部】笞
擊也。从竹台聲。丑之切
清代段玉裁『說文解字注』
擊也。疑奪所二字。笞所以擊人者。因之謂擊人爲笞也。方言引傳曰。母之怒子也。雖折葼笞之。其惠存焉。後世笞杖徒流大辟五。制於隨唐。至於今日。笞有名無實。从竹。台聲。丑之切。一部。
粤语:ci1
客家话:[客英字典]chi1[海陆丰腔]chi1[梅县腔]chii1chi1[台湾四县腔]cih1[客语拼音字汇]ci1qi1[宝安腔]ci1
bamboo rod used for beating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