yǒu ㄧㄡˇ
1、堆积:“芃芃棫朴,薪之槱之。”
2、木柴:“桂樟柟栌,剪为槱薪”。
3、烧,熏。
chǎo ㄔㄠˇ
◎古同“炒”。
廣韻目次:上四十四有
小韻 | 反切 | 聲母 | 韻母 | 聲調 | 平水韻 | 等呼 | 韻攝 | 韻部 | 国际音标 | 罗马字 |
酉 | 與久 | 以 | 尤 | 上聲 | 有 | 開口三等 | 流 | 尤 | jĭəu | jux/jov |
廣韻目次:上四十四有
小韻 | 反切 | 聲母 | 韻母 | 聲調 | 平水韻 | 等呼 | 韻攝 | 韻部 | 国际音标 | 罗马字 |
酉 | 與久 | 以 | 尤 | 上聲 | 有 | 開口三等 | 流 | 尤 | jĭəu | jux/jov |
【辰集中】【木部】
槱·康熙筆画:15·部外筆画:11
《唐韻》與久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以九切《正韻》云九切,音酉。《說文》積木燎之也。《詩·大雅》薪之槱之。《傳》槱,積也。《箋》豫斫以爲薪,至祭皇天上帝及三辰,則聚積以燎之。《周禮·春官》以槱燎祀司中、司命、飌師、雨師。或作禉、梄,通作蕕。
又《廣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余救切《正韻》爰救切,音柚。
又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類篇》夷周切,音猶。義同。
據考證:〔《說文》積火燎之也。〕謹照集韻原文積火改積木。〔通作楢。〕謹照集韻原文楢改蕕。
清代段玉裁『說文解字注』
積木燎之也。木各本作火。今依玉篇,五經文字正。大雅。芃芃棫樸。薪之?之。傳曰。?,積也。山木茂盛。萬民得而薪之。賢人衆多。國家得用蕃興。按如毛說則?謂積薪而巳。至鄭箋乃以煙祀?尞爲說。許不但云積木而兼云燎之者。爲其字之從火也。不云尞之而云燎之者。燎,放火也。尞,祡祭天也。毛曰。萬民薪之而巳。故但云燎。從木火。酉聲。余救切。三部。詩曰。薪之槱之。周禮。以槱燎祠司中司命。見大宗伯。燎依許火部當作尞。祠今周禮作祀。許從毛說。又引周禮者,廣槱證也。鄭注周禮曰。槱,積也。
粤语:jau5
客家话:[客英字典]ju3[台湾四县腔]ju3[海陆丰腔]riu3
firewood for sacrific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