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ǎ ㄈㄚˇ
◎古同“法”。
廣韻目次:入三十四乏
小韻 | 反切 | 聲母 | 韻母 | 聲調 | 平水韻 | 等呼 | 韻攝 | 韻部 | 国际音标 | 罗马字 |
法 | 方乏 | 幫 | 乏 | 入聲 | 洽 | 合口三等 | 咸 | 凡 | pĭwɐp | pyap/pvap |
【巳集上】【水部】
灋·康熙筆画:22·部外筆画:18
《玉篇》古文法字。註詳五畫。《說文》也。平之如水,故从水。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,故从廌从去。《周禮·天官·太宰》以八灋治官府。
清代陳昌治刻本『說文解字』
【卷十】【部】灋
也。平之如水,从水;,所以觸不直者;去之,从去。法,今文省。佱,古文。方乏切文四 重二
清代段玉裁『說文解字注』
也。者,罰辠也。易曰:利用人,以正法也。引伸爲凡模笵之偁。木部曰:模者,法也。竹部曰:笵者,法也。土部曰:型者,鑄器之法也。平之如水。从水。說从水之意。張釋之曰。廷尉,天下之平也。廌所觸不直者去之。从廌去。下字今依韵會補。此説从去之意。法之正人,如之去惡也。方乏切。八部。法,今文省。許書無言今文者,此葢隸省之字,許書本無,或增之也。如艸部本有無折。佱,古文。1611 文四 重二
客家话:[客英字典]fap7[台湾四县腔]fap7[海陆丰腔]fap7
law