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àn ㄆㄢˋ
1、区别,分辨,断定:判明。判辨。判据。判读(利用已知的视觉信息符号来判断新获得的视觉信息的含义)。判断。
5、古代官名:通判。判官(中国唐、宋两代辅助地方长官处理公事的人员,传说中借指阎王手下管生死簿的官)。
廣韻目次:去二十九換
小韻 | 反切 | 聲母 | 韻母 | 聲調 | 平水韻 | 等呼 | 韻部 | 韻攝 | 罗马字 | 国际音标 |
判 | 普半 | 滂 | 桓 | 去聲 | 翰 | 合口一等 | 桓 | 山 | phuanh/phuann | pʰuɑn |
◎判 pàn
〈名〉
(1)半 [half]
凡有责者有判书。——《周礼·朝士》。注:“半分而合者。”
卿大夫判县。——《周礼·小胥》。按:“宫县四面,判县两面。”
掌万民之判。——《周礼·媒氏》
璋判白。——《公羊传·定公八年》
天地判合。——《汉书·翟义传》
(2)判决狱讼的官 [judge;justice]。如:州判;通判;判司(官名。掌批判文牍的官);判官头(雕绘着判官的马鞍)
(3)裁决诉讼的文书 [court verdict]。如:判花(花押。旧时在判决书后签字花押)
◎判 pàn
〈动〉
(1)(形声兼会意。从刀,半声。从刀,表明其意义与刀有联系。“半”是把牛分开。本义:分,分开)
(2)同本义 [divide]
判,分也。——《说文》
继犹判涣。——《诗·周颂·访落》
纪于是乎判。——《左传·庄公三年》
若七德离判,民乃携贰。——《国语·周语中》
遂判为十二,合为七国,威分于陪臣之邦。——柳宗元《封建论》
(3)又如:判割(分割);判妻(丈夫去世或与丈夫离异后再嫁的妇女);判散(分散);判礼(分离;分开);判迹(分道而行);判裂(割裂;分离)
(4)判决 [judge;sentence;condemn]
太尉判状辞甚巽(恭顺)。——唐·柳宗元《段太尉逸事状》
(5)又如:审判(审理和判决);判词(判决的文词);判牍(判决司法案件的文书);判有罪;判无罪
(6)区别;分辨 [distinguish]
判天地之美,析万物之理。——《庄子·天下》
故不战而强弱胜负已判矣。——宋·苏洵《六国论》
(7)又如:判别是非;判正(分辨是非曲直)
(8)裁定 [decide]。如:公判;评判(判定胜负或优劣);判事(判决事务的是非曲直);判个死日(预知死期。判:断定);判命(判定人的命运;拼命);判析(裁决)
(9)[为了评价或强调的目的] 评定做上符号或记号 [mark]
使者呈上书看时,封面上判云:“汉大丞相付 周都督开拆。”——《三国演义》
(10)又如:判卷子;判阅(批阅)
(11)球赛中裁定球或球员的情况 [call]。如:判发球出界;判跑垒员安全进垒
(12)通“拚”。舍弃 [forsake]
海波无底珠沉海,采珠之人判死采。——元稹《采珠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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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子集下】【刀部】
判·康熙筆画:7·部外筆画:5
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普半切,音泮。《說文》分也。从刀,半聲。《玉篇》分散也。
又《增韻》半也。《周禮·地官·媒氏》掌萬民之判。《註》判,半也。得耦爲合,主合其半。
又《周禮·秋官·朝士》凡有責者,有判書以治則聽。《註》判,分半而合者,故書判爲辨。
又《前漢·翟方進傳》天地判合。《註》師古曰:判之言片也。
又斷也。《唐書·選舉志》試身言書判。
又《韻會》宰相出典州曰判。
又通作牉。《字林》牉合其半,以成夫婦。《儀禮·喪服禮》夫妻牉合。
又通作泮。《史記·陸賈傳》自天地剖泮。
清代陳昌治刻本『說文解字』
【卷四】【刀部】判
分也。从刀半聲。普半切
清代段玉裁『說文解字注』
分也。媒氏掌萬民之判。注。判,半也。得耦爲合。主合其半成夫婦也。朝士有判書以治則聽。注。判,半分而合者。从刀。半聲。形聲包意。普半切。十四部。
粤语:pun3
客家话:[宝安腔]pan3[沙头角腔]pan5[陆丰腔]pan3[客英字典]pan5[台湾四县腔]pan5[梅县腔]pan5[海陆丰腔]pan6[客语拼音字汇]pan4[东莞腔]pan3
judge; discriminate; conclude